腹部绞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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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22 13:10:00

年4月2日14时许,李某恒之母赵某珍突发腹部疼痛,李某恒将其送至附近的xx医院急诊科救治,15时05分彩超检查诊断意见为双肾、输尿管未见异常。后李某恒将赵某珍送往x医院,17时17分确诊为急性消化道穿孔,在21时20分才将病人送至手术室,22时未经手术宣告死亡。

年4月2日14时许,居住在原告李某恒家中的二原告之母赵某珍(年10月25日出生)突发腹部疼痛,李某恒驾车将赵某珍送至x医院急诊科救治,而x医院急诊科医务人员接诊后,认为腹部疼痛为尿路结石所致,故开出肾、输尿管的彩超检查单,15时05分彩超检查诊断意见为双肾、输尿管未见异常。

但接诊医生仍表示本院该科医生被隔离,无法治疗。于是,16时20李某恒又急将其母送至x医院急诊科接诊,经CT检查及血液检验,17时17分确诊为急性消化道穿孔后,但却并未安排住院治疗,而是仅安排到急诊科病房又做其它各项检查。经查体温35.5C,脉搏/Mn,血压,呼吸心搏动正常。

17时22分进行核酸检测采集,19时33分报告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在近20时病人经呕吐、便血后出现休克,经李某恒的一再要求,在21时20分才将病人由急诊1楼移到2楼手术室准备手术。22时手术医生称病人经三次抢救无效,未经手术死亡,死亡原因诊断结论为消化道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休克。

xx医院,对于急性消化道穿孔疾病是应该具有诊断及治疗能力的,但该院却未尽到与其本身所应有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尿路结石医生隔离为由将患者推却,从而延误了病患的及时医疗,对形成病患者结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应当对赵某珍的死亡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认为,x医院医院,在病患者已经确诊为急性消化道穿孔后即应立即安排手术进行抢救治疗,而该院却不顾病患者的生命危急而一再延误治疗,导致已经失去有效的救治时机,才将病患者移至手术室。

其对于赵某珍疾病未能尽职尽责,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其对于赵某珍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二原告之母赵某珍医疗损害责任。

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愿意承担10%轻微责任的赔偿责任。对于医疗费,我们认为属于治疗原发病的费用,不应列在赔偿范围之内。对于精神抚慰金,应当根据我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由法院予以确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已经实际支付了该交通住宿伙食费,否则该笔费用不认可。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属于患者原发性疾病所花费的费用,不应包含在损害赔偿范围内,交通费是患者家属为鉴定支出的费用无法律依据我方不应承担该部分费用。我方认为患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应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过错程度,恳请法院酌减。

xx医院对赵某珍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作用力为轻微作用。x医院对赵某珍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作用力为同等作用。

本院酌定x医院对李某恒、李某英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x医院对李某恒、李某英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判决,x大学附院赔偿,.48元;xx医院赔偿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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